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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被保險人有申請前條附表所定輔助器具項目以外器具補助之需求者,應經職安署專案核定,且每人每年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申請前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器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開具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診斷證明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證明文件。
三、未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項目之器具補助或給付之聲明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一項被保險人經專案核定補助者,應於核定後六個月內購買或租賃輔助器具,並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向職安署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