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EN
第 5 條
投保單位未依前條所定期限繳納,經保險人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EN
第 4 條
前條所定應繳納金額,投保單位應自保險人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