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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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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檢查機構。
依第二條第二項接受委託之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委託機關。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
第 2 條
繁殖用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之檢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檢查得會同或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機關(構)或學校(以下簡稱檢查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