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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前條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定其探勘計畫並核發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文件,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文件,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
經營者申請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畫(以下簡稱探勘計畫),及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魷魚公會登記,由魷魚公會彙整後於同年十月二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探勘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海域與作業水深。
二、作業期間。
三、作業漁具、魷釣機型態、釣繩數、鉤數與擬餌型態。
四、捕撈魚種。
五、漁獲物處理方式。
六、漁獲物卸載安排。
七、預期漁獲量。
第一項申請之漁船船數超過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船數限額時,由魷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