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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者申請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畫(以下簡稱探勘計畫),及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魷魚公會登記,由魷魚公會彙整後於同年十月二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探勘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海域與作業水深。
二、作業期間。
三、作業漁具、魷釣機型態、釣繩數、鉤數與擬餌型態。
四、捕撈魚種。
五、漁獲物處理方式。
六、漁獲物卸載安排。
七、預期漁獲量。
第一項申請之漁船船數超過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船數限額時,由魷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