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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二條第三款之具有績效,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妥適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維持或增加其價值。
二、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有人管理維護良好,且未接受政府補助。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捐獻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有顯著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