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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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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發現申請文件不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不予受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向戶政、合作社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查詢包括申請人個人資料在內之資料。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
第 4 條
前二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農場: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具備第二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農業合作社:應檢附具備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