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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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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者,於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一、原長照有關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或開業執照影本。
二、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之許可函影本。
三、長照有關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之原使用土地範圍之證明文件。
四、移轉後繼續作為長期照顧服務使用之承諾書。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19 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長照有關機構,於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於上開設立登記期限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