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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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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EN
第 5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查證結果,以書面通知機構。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
EN
第 4 條
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前,應就受術夫妻提供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與捐贈人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或其他個人資料確實核對;於查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時,應再向主管機關申請就人工生殖資料庫之捐贈人資料,進行查證。
醫療機構對持有受術夫妻所提供之親等關聯資料,應善盡保密之責任,不得無故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