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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EN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前,有大量受災傷病患須收治之情形時,保險人得視醫事機構收治各地受災傷病患嚴重情形,研判大量傷病患之受災區域範圍,與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權責機關會商後,報衛生福利部核准劃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並公告之。
前項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範圍內受災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止,因受災就醫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之補助,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符合前項規定之受災者已住院接受治療,而其受災地區未經納入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且於公告時尚未出院者,當次住院費用之補助期間,至出院之日止。
第一項區域範圍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劃定後,保險人於必要時,得先行通報各醫事機構。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期間內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之下列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一、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前二款人員,其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前項期間,衛生福利部得視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以公告延長之。

本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醫事機構)收治受災者,應依下列方式,按月向保險人申報費用:
一、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依本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流程及保險人所定申報代碼申報。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依本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流程及保險人所定申報代碼申報,或依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以書面或保險人所定方式申報。
三、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以書面或保險人所定方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