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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第三條監測品項之數量,每年總計不得少於四百件。
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監測品項及內容如下:
一、中藥材:
(一)標籤或包裝。
(二)砷、鉛、鎘、汞或總重金屬。
(三)二氧化硫。
(四)黃麴毒素。
(五)農藥殘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監測事項。
二、中藥製劑:
(一)標籤或包裝。
(二)砷、鉛、鎘、汞或總重金屬。
(三)大腸桿菌、沙門氏菌或微生物總生菌數。
(四)指標成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監測事項。
前項監測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風險程度酌予調整,納入年度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