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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監測品項及內容如下:
一、中藥材:
(一)標籤或包裝。
(二)砷、鉛、鎘、汞或總重金屬。
(三)二氧化硫。
(四)黃麴毒素。
(五)農藥殘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監測事項。
二、中藥製劑:
(一)標籤或包裝。
(二)砷、鉛、鎘、汞或總重金屬。
(三)大腸桿菌、沙門氏菌或微生物總生菌數。
(四)指標成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監測事項。
前項監測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風險程度酌予調整,納入年度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