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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條規定之自殺防治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相關部會次長、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自殺防治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會,以促進政府各部門自殺防治工作之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