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機構依前條申請開業時,應檢具執照費及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平面簡圖。
二、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置計畫書,包括機構名稱、願景、任務、業務項目、開業地址、基地面積、建築面積、設立服務人數、基本復健治療設施、機構組織架構及人員配置與職掌、服務及管理要點。
四、醫療法人附設機構者,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
五、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附設機構者,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前項之申請,經地方主管機構派員履勘合格者,發給開業執照。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
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公立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醫療法人附設機構:由該醫療法人為申請人。
三、私立機構:由其負責人為申請人。
四、醫療機構附設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之申請人為申請人。
五、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附設機構:由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