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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公立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醫療法人附設機構:由該醫療法人為申請人。
三、私立機構:由其負責人為申請人。
四、醫療機構附設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之申請人為申請人。
五、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附設機構:由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