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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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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第 5 條
以非經常性業務、參訪或特殊狀況須臨時入出自由港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
一、申請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事由。
二、申請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應由公務機關、營運機構、事業或駕駛人檢附行車執照正本。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
EN
第 4 條
自由港區人員、車輛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種類如下:
一、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二十四小時以上未逾五年。
二、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未逾二十四小時。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員工申請前項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者,應由申請人於事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敘明入出事由、期限及範圍,由其所屬事業彙整後,向管理機關申請,經取得同意後始得入出。
管理機關核發第一項長期或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應於許可證或通行證上加註使用期限及通行自由港區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