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由港區人員、車輛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種類如下:
一、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二十四小時以上未逾五年。
二、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未逾二十四小時。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員工申請前項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者,應由申請人於事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敘明入出事由、期限及範圍,由其所屬事業彙整後,向管理機關申請,經取得同意後始得入出。
管理機關核發第一項長期或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應於許可證或通行證上加註使用期限及通行自由港區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