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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公用售電業自第二條當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日之次年起,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逐年提報執行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
前項報告內容包括執行成果及執行規劃,其內容如下:
一、前一年度執行成果(當年度如須依第六條規定申報時,得免提出):
(一)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
(二)購電組合及計算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之相關資訊。
二、當年度及下一年度執行規劃:
(一)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預定達成值。
(二)購電組合規劃。
(三)達成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規劃時程及作法。
公用售電業無法如期達成各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之預定達成值時,電業管制機關得召開檢討會議,要求公用售電業說明未能達成之原因,並提出補救措施或因應方案。
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
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定期公告;第一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期開始以五年為一期。
公用售電業應於各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所定年限結束後五個月內,提出電力排碳係數達成報告及佐證資料,向電業管制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