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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用售電業應於各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所定年限結束後五個月內,提出電力排碳係數達成報告及佐證資料,向電業管制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