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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天然氣事業對於前條資料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並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完成。但新建管線長度累計逾二十公里者,應於完成後三個月內更新資料。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前條資料及前項更新資料送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主管機關;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將前條資料及前項更新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者,亦應提供。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應建置下列資料項目:
一、管線資料
(一)管位坐標資料:指管線圖形位址之描述,檔案格式如附表一。
(二)管線屬性資料:指用來描述管線要素之品質、關係等資料;管線屬性資料之紀錄需與管位坐標資料相對應,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
(三)用戶編號及管線識別碼資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編號、公司代碼及系統編號,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之一。
二、開關閥資料:描述開關閥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三。
三、場站資料:描述場站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四。
四、人(手)孔資料:描述人(手)孔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五。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資料項目,不適用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