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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應建置下列資料項目:
一、管線資料
(一)管位坐標資料:指管線圖形位址之描述,檔案格式如附表一。
(二)管線屬性資料:指用來描述管線要素之品質、關係等資料;管線屬性資料之紀錄需與管位坐標資料相對應,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
(三)用戶編號及管線識別碼資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編號、公司代碼及系統編號,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之一。
二、開關閥資料:描述開關閥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三。
三、場站資料:描述場站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四。
四、人(手)孔資料:描述人(手)孔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五。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資料項目,不適用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