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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具備前二條資格條件者,實驗室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評鑑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認可:
一、符合第三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實驗室品質手冊。
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測試儀器設備之校正追溯體系簡圖及儀器設備一覽表。
五、組織系統表及實驗室布置簡圖。
六、實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七、實驗室負責人及品質負責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條件之相關資料。
八、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指定者。
前項申請人不在國內者,應委託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申請認可。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 EN
申請認可之實驗室或其隸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行政機關(構)。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三、國內公益法人。
四、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參考國際作法,依地區、測試領域、測試項目、度量衡器種類或其他事項之需要,公告同意開放受理申請之法人。
申請認可之實驗室,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下列規範:
(一)共通規範:CNS 17025或ISO/IEC 17025。
(二)特定規範:對各類度量衡器之技術要求及品質管理要求有別於共通規範之特別規定。
二、具備必要之測試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該類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及相關法規,應有充足之資訊並能充分瞭解。
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實驗室負責人及品質負責人:
(一)實驗室負責人:大專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曾受測試相關專業訓練,並從事相關測試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二)品質負責人: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並從事相關測試領域品質管理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四、指定報告簽署人;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品質負責人。
前項第一款特定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依各類度量衡器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