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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認可之實驗室,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下列規範:
(一)共通規範:CNS 17025或ISO/IEC 17025。
(二)特定規範:對各類度量衡器之技術要求及品質管理要求有別於共通規範之特別規定。
二、具備必要之測試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該類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及相關法規,應有充足之資訊並能充分瞭解。
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實驗室負責人及品質負責人:
(一)實驗室負責人:大專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曾受測試相關專業訓練,並從事相關測試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二)品質負責人: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並從事相關測試領域品質管理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四、指定報告簽署人;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品質負責人。
前項第一款特定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依各類度量衡器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