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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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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依第三條核定之開發興建計畫,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或民間事業開發投資興建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評選開發投資興建人,並將甄選文件公告。
前項甄選文件包括甄選須知、評選要點及合約書草案。
第一項民間開發投資興建人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財團法人為限。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3 條
社區土地之開發,應配合科技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計畫、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擬具開發興建計畫報經濟部備查。
前項開發興建計畫包括開發興建目標、預定開發興建地區範圍、開發興建方式、開發進度、財務分析及預期效益。
第一項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開發興建時,土地開發利用應依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