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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EN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補助原則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九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六款及第七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之培育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下列從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活動提供補助、獎勵或輔導: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包含以配合產業發展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十、提升通訊傳播網路韌性與普及通訊傳播網路建設。
十一、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