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以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之補助,其受補助人辦理採購時,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之期間內,不予受理該受補助人之其他申請補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