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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創新研發計畫結案審查時,資助單位應評估計畫成果可受智慧財產有效保護之程度,且不得以智慧財產權數量為唯一標準。
執行單位應就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之執行為說明。其執行說明應包括計畫執行期間國內外市場、技術、智慧財產、法律等營運策略相關因素之變化及相應之調整。
前條規定於計畫結案審查時,準用之。
資助單位審議創新研發計畫,應有智慧財產專業之人員擔任審查委員。
計畫金額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高額資助者,資助單位應交由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就智慧財產布局分析報告之檢索內容提出評估意見,供計畫審查委員審酌。
第一項之委員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