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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業者應依前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業者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