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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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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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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N
第 5 條
為調查之必要,得向法院調閱訴訟卷宗,並得請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學校或與有親屬、雇傭或保護關係者為報告。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54 條
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案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9 條
為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監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與受刑人有關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