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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家庭教育專業研習,其內容如下:
一、第二條各款家庭教育之理論及實務。
二、家庭教育法令。
三、執行家庭教育推展工作所需具備之專業倫理。
家庭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