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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客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關聘任規定辦理。
三、第二條第三款之幼兒園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學校採合聘方式為之。
客語文課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用,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客語師資,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客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
(一)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前目以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者。
(四)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具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者。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以客語從事客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幼兒園得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教保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