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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各款評估指標,按附表計量模型(probitmodel)計算臺灣本島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及偏遠之各級別學校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各級別學校數範圍內,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並擬具偏遠地區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因情況特殊,於前項所定各級別學校總數外,偏遠級別校數有增加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關機關審查核定。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及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
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地海拔高度。
二、學校距火車站、高速鐵路站、大眾捷運系統站、輕軌系統站之最短行車距離。
三、學校距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辦公室所在地之最短行車距離。
四、學校距鄉(鎮、市、區)公所之最短行車距離。
文化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位於山地鄉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二、學校所在村(里)之高等教育肄(畢)業人口比率。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之公私立幼兒園核定之招收人數。
四、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圖書館、博物館及運動場館之總數。
生活機能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村(里)之人口密度。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郵政、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之總數。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醫療院所數目。
數位環境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鄉(鎮、市、區)行動通信基地臺數目。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中央行政機關室內公共區域免費無線上網熱點數目。
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村(里)年平均家戶所得。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工商家數。
三、學校所在村(里)老化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