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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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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EN
第 5 條
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應以教育或研究機關為進口人。但因特殊原因需委託國內廠商代為進口,經教育或研究機關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者,得以國內代辦廠商或得標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上應註明原申請教育或研究機關名稱;用品進口後應直接交與原申請之教育或研究機關。
教育或研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採購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並依前條規定申請免稅時,應檢附書明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公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海關審查。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
EN
第 4 條
教育或研究機關進口教育研究用品申請免稅,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中央三級、地方二級以上及國立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應分別報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