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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育或研究機關進口教育研究用品申請免稅,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中央三級、地方二級以上及國立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應分別報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