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EN
金融機構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依前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得由經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客戶影響之評估情形、對受委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及委外風險控管措施。
四、作業流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後,其他金融機構得逕依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金融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作業委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一、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
二、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
三、代客開票作業,包括支票、匯票。
四、貿易金融業務之後勤處理作業。但以信用狀開發、讓購、及進出口託收為限。
五、代收消費性貸款、信用卡帳款作業,但受委託機構以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六、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
七、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業、裝封作業、付交郵寄作業,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事項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
八、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業務、客戶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電子銀行客戶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及電話銀行專員服務。
九、車輛貸款業務之行銷、貸放作業管理及服務諮詢作業,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消費性貸款行銷,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一、房屋貸款行銷業務,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二、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十三、委託代書處理之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
十四、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但不含拍賣底價之決定。
十五、鑑價作業。
十六、內部稽核作業,但禁止委託其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
十七、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應於委外契約中訂定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合約之工作人員,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十八、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鈔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裝補鈔作業。
十九、金塊、銀塊、白金條塊等貴金屬之報關、存放、運送及交付。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前項第七款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及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委外事項,不得複委託;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有關貸款行銷作業委外,應由金融機構自行辦理客戶及關係人之對保簽章作業。
金融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確實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客戶權益及相關法令遵循之原則下,依董(理)事會核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但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包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外國信用卡公司)之核定,得由經總機構授權之人員為之。
前項所稱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委外之政策及原則,包括委外之決策評估、風險管理機制、核決層級及治理架構。
二、專責單位及相關單位對委外事項控管之權責分工。
三、委外事項範圍及委外程序。
四、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五、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六、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七、其他委外作業事項及程序。
金融機構對於作業委外負最終責任,應就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客戶權益影響進行評估,依風險基礎方法採取適當之控管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董(理)事會應認知作業委外之風險,定期監督委外事項執行情形。
二、應確保專責單位及相關單位對於控管委外事項具備充足之資源、專業及權限。
三、應辨識、評估及管理具重大性之作業委外,訂定相關程序及政策,確保委外作業對金融機構正常營運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訂定強化之控管及緊急應變措施。
四、應有適當之盡職調查及定期審查程序以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執行受託作業之專業知識與資源、財務健全、內部控制及資安管理機制及符合法規要求。
五、應確保金融機構本身、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人能取得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之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查核,或得命令受委託機構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前項規定於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之適用,得由總機構或經其授權之區域總部負責及辦理。但專責單位仍應由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人員辦理,並充分掌握總機構或經其授權之區域總部對在臺作業委外事項之控管情形。
本辦法所稱之重大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外作業無法提供服務或有資訊安全疑慮,對金融機構之業務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二、委外作業涉及客戶資料安全事件,對金融機構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三、其他委外作業對金融機構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