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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規定之委外事項範圍,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作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餘委外事項範圍金融機構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客戶權益及相關法令之原則下,依董(理)事會核准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核准,得由經總行授權之人員為之。
前項所稱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指定專責單位及其職權規範。
二、委外事項範圍。
三、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四、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五、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六、其他委外作業事項及程序。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