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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N
貨棧之設置,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與驗貨之設備。貨棧業者所設地磅(秤)、油量計應合乎標準;地磅每年、油量計每兩年,應委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派員檢定合格。
經依第十七條申請核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不在此限。
貨棧業者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倉儲業務量少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公告之。
已設置之貨棧,海關得公告限期要求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處理業務。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 EN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於貨棧之露天處所。但須將進出口貨物分區堆置,其安全與管理仍由該貨棧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貨棧。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管制區內或鄰接之土地如被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