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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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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 5 條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時,應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明細表電子檔及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實際購買人聲明書(含附件),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新大型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老舊大型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老舊大型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五、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
第 3 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老舊大型車。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