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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3 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
: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報廢老舊大型車。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經國稅局或海關依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本條文規定核准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
稅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期
限申請退還新大型車應徵稅額減五萬元之差額。但新大型車應徵稅額超過
四十萬元者,應徵稅額以四十萬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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