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許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許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規定文件、原許可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書。
第一項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許可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政府機關(構):組織法規。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查作業計畫。
五、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查設備清冊:包括設備名稱、品牌型式、財產編號、照片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之專責檢查人員名冊、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
七、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檢查作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理念及研究發展。
二、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業務經歷。
四、品質政策、管理階層責任、權責分工及流程、品質目標及實現、品質紀錄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檢查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人員訓練計畫、檢查設備之操作及維修程序。
六、各種檢查之成本及收費概算說明。
七、執行業務相關文件及檔案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