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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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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EN
第 5 條
前條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設備,有異常、故障或影響運作效能之虞時,應儘速修復。
二、保存、建檔及加密攝錄之影音資料。
前項第一款檢查及維護,應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一年。
第一項第二款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資料之查閱及刪除,應作成紀錄。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
EN
第 4 條
托嬰中心負責人應自行或指派專責人員操作、管理及維護設備。
前項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有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