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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三十日內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通報事由之確認。
二、問題診斷及評估。
三、服務目標之訂定。
四、服務計畫之建議。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該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兒童、少年及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連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訊。
對於第一項之通報,應妥善維護當事人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