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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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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42 條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