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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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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第 5 條
法院公證處應辦理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如下:
一、訂定前條之實施要點以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二、指定專人監督前款實施要點之執行。
三、提供公證處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並定期舉行員工訓練。
四、定期檢查及評估第一款實施要點之執行成效。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
EN
第 4 條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依據自身可能協助洗錢或資恐之風險及業務規模,訂定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以管理及降低已知風險。
前項要點應包含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政策、控制方式及程序,並應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