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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依據自身可能協助洗錢或資恐之風險及業務規模,訂定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以管理及降低已知風險。
前項要點應包含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政策、控制方式及程序,並應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