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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
訴訟資料或卷證涉及營業秘密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不公開審判時,法院為裁定前,應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不公開審判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不公開審判。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法院辦理前二項不公開審判及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範圍及方法等事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