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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31 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
財產法院管轄。
其他行政訴訟與前項各款訴訟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
院為之。
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第一項之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債務人對於前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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