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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N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 EN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
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定之。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二、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