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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商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