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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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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8 條
本條例第六十二條所稱「花草」,指盆景花草而言。並應作適當之佈置。
同條所稱書畫,應於佈置前經教化科之審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62 條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